复盘朝阳顺和矿业非法占地不起诉案 依法厘清司法裁量证据底线

日期:2026-06-22 来源: 浏览量:108 A+ A-

辽宁维煤民生观察网

新媒体联络员:李维明

   近日,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铁矿堆料场违法占用林地项目相关可行性说明材料对外披露,一份横跨刑事立案、检察不起诉、行政罚款的完整案件脉络浮出水面,也让地方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的证据合规性,成为基层法治落地过程中值得审慎探讨的现实议题。这份书面资料明确记载,2015 年当地森林公安就该企业非法毁坏 3.6885 公顷林地的行为刑事立案,案件依规移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 2017 年出具朝县检公刑不诉〔2017〕16 号不起诉文书,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时隔两年多后的 2019 年,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稽查队再次查实企业在林场、行政村林地范围内违规搭建生产设施、修建堆料场的违法事实,最终对企业处以 368850 元行政处罚,前后行政查实的违法占地范围、面积,与早年刑事立案认定的林地损毁数据完全重合。

   按照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条文,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类,全部情形均要求案卷留存对应佐证材料。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损毁林地、草地的责任主体负有原地复垦、植被恢复、地貌复原的法定义务;而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办案机关拟作出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必须将行为人生态修复凭证、林业主管部门或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生态修复验收意见书、整改资金凭证作为核心案卷证据归档留存,这是涉林案件酌定不起诉的关键事实依据。反观目前公开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全文没有一字提及涉事企业开展林地、草地原貌修复的施工记录、资金票据,也无朝阳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法定验收机构出具的地块修复验收合格文书,2019 年林业部门现场核查记录直接佐证,涉案林地仍留存生产设备与堆料场,生态破坏状态并未消除。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只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持续未修复的生态损害,直接导致涉案行为的危害后果长期存续,不符合 “情节轻微可免刑责” 的法定要件。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得在关键事实证据缺失前提下直接终结追诉。基于现有公开文书呈现的客观事实,仅能看到立案、不起诉、行政处罚三项结果文书,缺失不起诉对应的修复验收核心佐证,站在普法监督、合理疑问的媒体联络员视角,我们依规提出合理疑问:案卷归档材料中是否完整收录了林地修复验收全套材料?若无相关验收证据支撑不起诉结论,是否需要对照《检察官法》第五条检察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职的法定要求,启动内部案卷自查自纠工作,逐项核对不起诉理由与证据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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