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两次损毁林地达 474 亩 案件移交两月立案情况待公开

日期:2026-08-19 来源: 浏览量:87 A+ A-

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

新媒体联络员李维明
    近日,群众张显合收到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书面答复(辽林草信字〔2026〕11 号)。文件载明,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 31.6012 公顷,折合 474 亩,矿区植被严重毁坏,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于 2026 年 6 月 16 日将该案移交朝阳县公安局,公安部门在 6 月 17 日出具受案回执,案号朝公(刑)受案字〔2026〕319 号。时至今日,距离案件移交已两月有余,公安机关尚未向当事人及社会公开是否正式立案。

    查阅历史案卷可见,该企业早有破坏林地前科。2015 至 2017 年间,顺和矿业就因损毁林地 3.6885 公顷(折合 55.3275 亩)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刑事立案,案号朝森公(刑)立字〔2015〕07 号,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16 号)。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答复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 5 亩以上、商品林地 10 亩以上,即达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立案标准。涉事企业时隔多年再次大面积损毁林地,本次涉案林地面积远超法定入罪门槛,属于重复违法,群众普遍关注相关部门能否依法从严追责。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后,应当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对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制作书面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生态保护绝非一纸文书,重复违法更不能不了了之。顺和矿业先后两次破坏林地,本次涉案面积高达 474 亩,生态损害后果严重。案件移交之后,立案与否、侦查进展如何,关乎生态法治公信力,也牵动周边群众切身利益。
    执法不能 “只受案不公示”,法定流程不应长期悬而未决。朝阳县公安局应当严格遵照法定时限办理案件,及时将立案或不予立案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方,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依法追究破坏林地的相关责任人,守住林地保护的法律红线,杜绝企业反复破坏生态却难以追责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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