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家秦先生卖了两台冰柜,总价4070元。买家以温度不达标为由申请仅退款,平台同意了。秦先生想取回冰柜,买家说已经“就地销毁”。他从山东跑到上海上门一看——两台冰柜正插着电,在后厨好好转着。
这事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在于:一个明显违背常识的说法,居然能一路通过平台审核,让商家跑几百公里去自证。而那个撒谎的人,至今没见承担什么后果。
上一篇稿子我谈了规则该怎么改。今天补上法律这一块:这个买家,到底犯不犯法?

先说结论:民事上构成不当得利,基本没有争议;刑事上是否涉嫌诈骗,要看一个关键时间点——他申请退款的时候,冰柜到底有没有问题。
为什么不构成侵占罪?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侵占”。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罪,针对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买卖关系里,买家拿到冰柜是基于交易,不是替商家保管。他不退货,本质是违背交易规则,而不是“拒不退还保管物”。所以侵占罪套不上。
诈骗罪的关键:犯意产生在什么时候
诈骗罪的构造是:虚构事实 → 对方被骗 → 对方处分财产。律师的解读指向很明确:如果买家从一开始就虚构质量问题,以非法占有货款和设备为目的,可能涉嫌诈骗罪。
这里的核心分界线是犯意产生的时间。
如果冰柜送到时真的存在温度不达标,买家正常申请退款,后来平台退了钱、他起了贪念不想退货,还撒谎说销毁了——这是事后起意,更贴近民事不当得利,刑事上较难认定诈骗。
但如果冰柜根本没有质量问题,买家虚构了“温度不达标”这个理由,让平台误以为商品有瑕疵而同意退款,自己同时留着货款和冰柜——那整个链条就完整了。平台是因为被骗才处分的货款,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治日报律师的解读也印证了这一点:偶发性“零元购”一般属于民事纠纷,但若查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诈骗犯罪。
“谎称已销毁”这个后续行为,本身不能单独定诈骗,但它是证明买家主观恶性的重要证据。一个诚实但不想退货的人,会说“我不想退”,而不是“我烧了”。撒谎,说明他知道自己做的事见不得光。
现实中的两个坎
刑事立案没那么容易。第一是数额。4070元在多数地区刚够或接近诈骗罪“数额较大”的门槛,不算高。第二是取证。要证明买家“从一开始就虚构问题”,需要平台退款审核记录、买家提交的所谓“温度不达标”证据、聊天记录等形成完整链条。商家目前手里有“谎称销毁”的证据,但“温度问题是否纯属虚构”还需要进一步查实。
那商家现在能做什么?
民事诉讼是目前最可行的路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明确的,律师也说了,买家隐瞒货物尚存、继续占有使用,依法应当返还商品或对应货款、赔偿合理损失。秦先生手里的证据链——平台退款记录、买家“已销毁”的聊天记录、跨省现场拍摄的冰柜运行视频、报警回执——足够支撑一场民事诉讼。
至于刑事报案,如果能拿到平台那边的退款审核材料,证明买家提交的质量问题证据存在伪造或虚构,成功率会高不少。
回到那两台冰柜。买家说烧了,冰柜却插着电。这件事真正让人不安的,不是四千块钱的纠纷本身,而是一个撒谎的人,在一个设计有缺陷的规则里,几乎不用付出代价。商家跑断腿,平台甩了手,撒谎的人照常做生意。
法律上,他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可能涉嫌诈骗。但“可能”两个字,对秦先生来说,意味着还得继续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