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联络员:李维明)
近日,结合基层信访工作实际走访观察发现,部分信访事项办理环节中,出现由涉事相对方直接答复、回应信访诉求的现象,结合《信访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现就该现象展开客观梳理与理性探讨。
《信访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明确划定了信访信息管理与处置的规则,要求严格管控信访相关信息,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这一条款的设立,核心目的在于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打消群众信访顾虑,保障信访渠道畅通,同时也是规范信访办理流程、厘清各方权责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制度设计初衷来看,信访是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法定渠道。条例作出上述约束,一方面是防范信访人因反映问题遭到不当对待,筑牢群众合理诉求的安全防线;另一方面也是明确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受理、分流、处置、答复信访事项,本是各级信访工作机构、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随意转交、委托涉事方进行答复处置。
在基层实务当中,部分信访案件出现由涉事相对方直接回复信访人的情况,与现行条例规定存在偏差。此类操作看似简化了流程,实则容易引发多重问题:其一,信访人易产生顾虑,担心个人信息、诉求内容被不当扩散,进而不愿再通过正规渠道反映问题,堵塞民意沟通桥梁;其二,涉事方作为利益相关主体,自行回应信访诉求,难以保证答复的客观性、公正性,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与争议;其三,变相弱化了行政机关的履职责任,造成信访办理流程权责混淆,不利于信访问题依法依规化解。
信访工作是联系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抓手,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是基本前提。在此呼吁各相关单位严格对照《信访条例》要求,规范信访事项全流程办理:严格落实信访信息保密规定,严禁将信访材料、信访人相关信息转交涉事方;坚守履职底线,由法定责任主体承接信访答复、处置等工作。
同时也希望各地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人员法规培训,细化内部办理流程,补齐流程短板。唯有严守法律规定、厘清权责边界、规范办理程序,才能真正让信访制度发挥应有作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的基层信访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