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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联络员:李维明
在广大农村地区,土地纠纷由来已久,不少群众遭遇土地争端后,第一反应便是直接前往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却不清楚土地纠纷有着清晰的法定处理界限,盲目起诉极易因为程序违法被驳回诉求,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却难以解决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法条划定了土地权属争议 “先行政调处、后司法诉讼” 的硬性规则,也是所有土地维权群众必须掌握的法律常识。我们首先要分清纠纷本质,判断争议核心究竟是土地权属归属,还是明晰权属基础上的侵权行为。如果各方对地块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存在分歧,地块边界四至模糊不清,或是历史遗留地块缺乏确权登记、权属证书记载范围和实地情况不一致,村民之间因宅基地、承包地地界产生争执,村民与矿山企业、村集体等单位争夺土地使用权利,这类纠纷都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能直接向法院立案,必须先行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交调处申请,由行政机关实地走访核查、调取土地档案、组织双方调解,依法出具权属处理文书,只有当事人对政府处理结果不服,才具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条件,绕过政府调处直接立案,属于典型程序违法。与之形成区分的是,当土地权属已经明确,承包合同、权属证书清晰载明地块范围,一方明知土地归属他人,仍然强行占用土地、堆放物料、开挖施工,这类单纯侵权纠纷,不需要政府前置调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实当中很多当事人混淆两类纠纷界限,在土地权属尚未厘清的前提下径直起诉,最终被法院裁定驳回,土地矛盾依旧悬而未决。法律设置政府前置调处程序有着现实考量,乡镇、县级行政机关掌握辖区土地历史档案,能够实地踏查地块、走访知情群众,便于厘清土地沿革,优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基层矛盾,降低群众维权成本。维权依靠事实,更依靠程序,合法有序的维权路径是诉求得到支持的基础。广大群众遭遇土地争端时,应当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区分纠纷类型,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要求推进维权。各地基层普法工作也应当持续普及土地纠纷处理法定流程,引导群众摒弃 “有事直接上法院” 的固有认知,推动土地矛盾在法治轨道内妥善化解,避免群众手握合理事实,却因不懂法定程序,最终维权无路、有理难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