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不能一移了之 严查毁地盗矿守护群众土地权益

日期:2026-08-03 来源: 浏览量:50 A+ A-

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

新媒体联络员:李维明
     近日,朝阳县群众张显合举报企业采矿损毁耕地,收到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正式书面告知书。这份文书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国家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认定采矿损毁耕地事项执法主体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属于农业农村局职责范围,同时载明将信访材料移送朝阳县自然资源部门。
     这份书面告知,从法条层面看程序形式合规,但落到群众维权现实之中,折射出基层土地监管领域突出的现实痛点:部门权责划分清楚之后,如何避免群众陷入 “部门流转、问题悬置、诉求落空” 的困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采矿、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置。权责清单细化了部门执法边界,朝阳县农业农村局据此厘清管辖权限、出具告知文书、移送线索,程序上具备相应依据。
     但普通群众没有专业法律辨别能力,难以分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边界。群众承包耕地被企业倾倒尾矿、深挖开采,数十米耕作层彻底损毁,丧失耕种条件,核心诉求十分朴素:查清违法事实、清理废渣、恢复耕地原貌。
涉事企业并无合法露天采矿许可,企业损毁耕地的直接目的是开采铁矿石,行为同时涉嫌两项违法:一是非法损毁耕地,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二是无证盗采矿产资源。
     朝阳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案法定主管机关,接收移送线索后,职责绝不仅限于单纯开展行政查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实地勘测、固定损毁耕地面积、收集无证采矿证据。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负有法定职责将案件线索移送朝阳县公安局依法侦查,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同时依法责令涉事企业承担土地复垦义务,清运尾矿废渣、恢复耕地耕种条件。
     耕地保护、矿产资源监管的权责划分,初衷是精准打击违法行为,而不是让群众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多头举报、来回奔走。线索移送,不能只是一纸文件简单转交。部门之间应当建立闭环衔接机制:移送单位跟踪线索去向,接收单位需要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进度;自然资源部门查实线索后,既要落实土地复垦整改,达到刑事标准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杜绝 “只查土地违法、放任无证盗采矿产” 的选择性执法。
     耕地是粮食安全根基,国家矿产资源受法律严格保护。无证采矿、损毁耕地双重违法行为叠加,侵害群众承包权益,同时破坏耕地红线与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群众的举报不能简单 “一移了之”,监管链条不能出现断档。
我们期待,这条流转的信访线索能够在朝阳县自然资源局得到实质性核查。依法查清企业无证开采、损毁耕地全部事实,督促企业落实土地复垦;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真正做到群众举报 “有人接、实地查、有反馈、有结果”,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监管相关法律条文真正落地,不用群众反复奔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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