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复议纠错审视征地信息公开,厘清权责方能保障群众知情权

日期:2026-08-01 来源: 浏览量:84 A+ A-

辽宁维梅民生观察网

新媒体联络员:李维明
    近期,朝阳市人民政府在一件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当中作出复议决定,依法撤销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此前出具的信息公开告知文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之内重新开展答复工作。这起行政复议纠错案例,清晰厘清了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权责边界,为基层行政机关规范信息公开履职划定了标尺。
    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 “谁制作、谁公开” 的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审批档案,档案的制作单位负有依申请公开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制度初衷,是保障公民对于土地征收事项的知情权、监督权,行政机关受理公开申请之后,首要步骤应当核查各项档案的实际保管主体。建平县人民政府原先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两处较为明显的履职瑕疵,第一,申请人申请查阅的征地批准文件,在原答复当中没有进行任何回应,属于答复事项的遗漏;第二,征地环节的一书四方案、补偿协议、补偿款项拨付凭证、集体土地权属注销登记材料,答复方未经核实档案归属主体,直接笼统指引申请人前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复议机关认定该处理方式事实认定不清。征地整套审批资料并不全部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林权发证的行政审批卷宗与征地征收审批文件有着明确的区分,不动产登记相关档案可以指引申请人按照不动产查询专属流程办理,征地批复、征收方案等政府履职形成的文件不能全部转嫁查询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暴露出部分基层单位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一个普遍的误区。法律层面不存在任何条款要求群众申请征地信息公开时,先行提供征地批复年份、审批批次等行政机关内部的档案信息。档案检索查找属于行政机关的法定工作职责,行政机关不能够颠倒权责,将档案检索的负担施加于普通民众。土地征收的法定流程要求征收主体必须在属地村组张贴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召开村民议事会议征集群众意见,完整公示征收全部流程。倘若征收前期公示程序并未落实,群众全程没有参与征收环节,无法掌握征地内部审批相关信息,基层行政机关更不可以以此为借口拒绝开展档案检索、拒绝回应信息公开诉求。朝阳市人民政府本次行政复议作出的纠错决定,及时纠正了基层答复当中存在的偏差,对于规范辖区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具备指导意义。
    土地征收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础在于政务流程阳光化。基层政府在处理群众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当严格区分档案类型,精准划分各部门公开权限。对于本级政府留存保管的征地审批文件,应当依法直接向申请人公开;确由其他职能部门保管的资料,应当清晰告知群众查询的窗口地址、办理流程以及所需手续,杜绝简单化、推诿式的答复模式。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地块位置、权属证书编号等申请人已经提供的线索主动检索档案,撤除群众获取政务信息的人为门槛。只有打通信息公开的渠道,群众的土地财产权益才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障,依靠行政复议的纠错机制倒逼基层依法行政,从源头化解土地征收领域产生的矛盾纠纷,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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